(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免松诉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免松,汪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陈免松,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汪鑫,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免松诉被告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免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免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免松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