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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韦爱娇与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爱娇,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韦爱娇。被告田阳县林业局,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局局长。被告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住所地田阳县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正军,该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爱娇诉被告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爱娇认为该纠纷宜与被告协商解决为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爱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爱娇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韦爱娇,女,1955年2月10日生,壮族,现住广西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号。被告:田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12号田阳县右江林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金狮街。法定代表人:XXX。韦爱娇诉田阳县林业局、田阳县右江林场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韦爱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爱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韦爱娇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