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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莉娟与宫能仁、含山县彩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莉娟,宫能仁,含山县彩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72-1号原告:方莉娟,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宫能仁,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含山县彩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莉娟诉被告宫能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莉娟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含山县彩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Q×××××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方莉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含山县彩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Q×××××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