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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剑、古思琼、马海量、丁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海量,丁雪梅,白剑,古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信合路59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海量,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丁雪梅,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白剑,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古思琼,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海量、丁雪梅、白剑、古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4)江安民初字第774号]一案中,将白剑、古思琼共有的商业用房委托宜宾市巨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但宜宾市巨声拍卖有限公司在两次拍卖中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导致流拍。因处置白剑、古思琼以上财产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锦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