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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31号本院2015年7月6日对原告覃瑞姣、覃丽琳、覃丽华、覃广平、覃丽桃、覃向平诉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韦学福、韦月奎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5)大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中,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第八页第二十三行“第五十六条第﹤四﹥的规定”遗漏字句。现更正为: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5)大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覃良耿审判员陆茂峰人民陪审员谭克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蓝露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