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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会平与王新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王会平。被告王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平诉被告王新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王会平承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苑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