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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诉时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时尚印刷包装公司,周某,夏某,张某,叶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负责人:李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尚印刷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周某。被告:夏某。被告:张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动还清所欠的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时尚印刷包装公司、周某、夏某、张某、叶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撤回对被告时尚印刷包装公司、周某、夏某、张某、叶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09元,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