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诉时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时尚印刷包装公司,周某,夏某,张某,叶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负责人:李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尚印刷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周某。被告:夏某。被告:张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动还清所欠的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时尚印刷包装公司、周某、夏某、张某、叶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撤回对被告时尚印刷包装公司、周某、夏某、张某、叶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09元,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