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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周学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2008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学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明,男,村民,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学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兰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