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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邵阳高铁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邵阳高铁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新邵县酿溪镇新阳社区新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凡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建新,男,新邵县国���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娟,女,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干部。被执行人邵阳高铁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邵县坪上镇坪上村**组。法定代表人雷亮华。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5)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本局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5)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申请暂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孙支毛审判员  何进军审判员  何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