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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六四与鲍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六四,鲍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六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鲍龙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王六四与鲍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枞民一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鲍龙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六四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