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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刘云渊、林月莲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刘云渊,林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刘云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月莲,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渊、林月莲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35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刘云渊、林月莲支付垫付款人民币4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8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被执行人刘云渊、林月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3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