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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57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2009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严某某(原告母亲),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某甲,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璧山区,故严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