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多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多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齐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多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齐榆海,3周岁,结婚之初双方感情甚好,待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吵闹发生矛盾,于2011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离开正在哺乳期的儿子,与原告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证一册;证明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合法夫妻。2、多伦县大河口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已将近4年,分居已超过2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12月8日在多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生育长子齐榆海(2010年4月8日出生)。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导致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与多伦县大河口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可以认定,并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8日在多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三年有余,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子齐榆海由其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长子齐榆海(2010年4月8日出生),由原告齐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齐榆海抚养费400.00元,直至齐榆海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洁人民陪审员 庞艳玲人民陪审员 冯艳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