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松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78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771号罪犯张松,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济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