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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查汗巴特尔诉杭锦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汗巴特尔,杭锦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行初字第4号原告查汗巴特尔,男,蒙古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杭锦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郝生荣,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二林,杭锦旗公安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白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汗巴特尔诉被告杭锦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查汗巴特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查汗巴特尔负担。审 判 长  王燕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