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程丽丽与郑传雄、郑自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丽,郑传雄,郑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程丽丽,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传雄,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自强,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丽丽与被执行人郑传雄、郑自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343.87元,已执行标的额8000元,未结标的额252343.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