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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胜利与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利,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36号原告赵胜利,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令国,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2号南楼。法定代表人刘戍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成,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胜利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政市容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0410002号)(以下简称《备案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胜利作为小区业主,并非被诉《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也无证据显示该《备案证》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赵胜利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胜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