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陶凤斌与李连江、董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斌,李连江,董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陶凤斌,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李连江,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董春雨,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斌诉被告李连江、董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凤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凤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凤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