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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净、赵秀芳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净,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白净,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石爱荣,大同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强,男,汉族,住大同市大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净、赵秀芳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净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网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净的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