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路等林与毛社军、殷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等林,毛社军,殷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83号原告路等林。被告毛社军。被告殷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等林诉被告毛社军、殷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等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等林负担。审判员 姚永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