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苏胜富与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林木买卖合同纠纷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胜富,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桥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363-1号申请执行人苏胜富,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桥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司国瑞,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苏胜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胜富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登记在侯国栋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杨树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苏胜富申请解除对上述杨树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登记在侯国栋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杨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