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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58号原告:孙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前进大街***号。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