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谭文江与朱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保权,谭文江,朱海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保权,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项克胜,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文江,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朱海雁,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宽限几个月,届时调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雁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路三角市大街8号,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