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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耿新与被告何书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何书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耿新。被告何书达。委托代理人张增勉。原告耿新与被告何书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新,被告何书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增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新诉称:原告将其所有的苏CCTX**号桑塔纳轿车借给案外人XXX使用。2012年8月28日,被告何书达以案外人XXX欠其借款为由,在新沂市城市花园附近将该车强行开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车辆。原告因担心该车在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故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告支付2.17万元赎车款,将该车赎回,并支付了涉案车辆在被告使用期间产生的罚款600元。因原被告之间无任何经济纠纷,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2.17万元,并支付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罚款550元。被告何书达辩称:原告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故诉讼主体不适格,且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所支付的2.17万元,亦未占有涉案车辆,故原告所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原告耿新与案外人XX签订售车合同一份,由原告耿新购买登记在案外人XX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CTX**号桑塔纳轿车一辆,但该车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日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耿新于2014年12月1日当天向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上半年将其所有的苏CCTX**号桑塔纳轿车一辆借予其朋友XXX,后因XXX与何书达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该车被何书达开走,至今未还。”2014年12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何书达联系,由原告向案外人XXX交付现金2.17万元,自东海将涉案车辆赎回,被告何书达亦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本人证明耿新用2.17万元赎苏CCTX**白色轿车一辆。”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苏CCTX**号车辆共违章7次,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共向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罚金55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售车合同、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被告何书达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为: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对该四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仅能证明其本人存在报案的事实,而对其报案内容的真实性,即被告何书达是否因与案外人XXX之间的债务纠纷,而将原告所事实占有的涉案车辆从XXX处强行开走缺乏证明作用。且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但报案称事发时间为2013年上半年(诉称案发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期间间隔时间较长,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所诉称的被告何书达非法占有其车辆的事实难以认定。其次,原告举证由被告何书达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何书达因非法占有行为而从原告处获利2.17万元的事实,但在庭审中,被告何书达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称该笔赎车款系交予案外人XXX,并未向被告何书达本人交付,且被告所出具的证明亦仅能证明原告存在以2.17万元赎回所购车辆的事实,但对该笔赎车款的获益人系本案被告缺乏证明作用。故原告主张被告何书达非法占有其所购车辆并因此而获利2.17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550元违章罚款,因原告未举证系因被告非法占有行为而产生,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耿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