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刚、董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汽公司),薛刚,董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汽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座。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刚,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晶晶,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朱南京市浦口区。上汽公司与薛刚、董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做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薛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6037.42元;被告薛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公司支付自2013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4024.86元;被告薛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800.06元…被告董晶晶对被告薛刚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董晶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刚追偿。案件受理费1097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297元,由被告薛刚、董晶晶负担。因被执行人薛刚、董晶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薛刚、董晶晶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薛刚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有一辆轿车(即本案所涉车辆)已被本院查扣。被执行人董晶晶名下无银行存款,在本区内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但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不适宜处置房产,而汽车已被本院以查扣方式查封,需要等待交警部门扣车通知后,才便于本院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刚、董晶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刚、董晶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惠震亚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米庆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