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玉红与刘碎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红,刘碎庆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史玉红。委托代理人:李忠。委托代理人:陈利娜。被告:刘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红与被告刘碎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玉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玉红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