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等与王×1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6号本院对上诉人王××、郭××与被上诉人王×1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文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不服北京市通州区(2015)通民初字第08589号民事判决书”应更正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8589号民事判决书”。原文第七页判决日期应为“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审 判 长 胡 泊审 判 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