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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等与王×1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6号本院对上诉人王××、郭××与被上诉人王×1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文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不服北京市通州区(2015)通民初字第08589号民事判决书”应更正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8589号民事判决书”。原文第七页判决日期应为“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审 判 长  胡 泊审 判 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