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肖飞。委托代理人:刘惠献、何斌。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纪国。被告:谢丽。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发生壁纸原纸买卖业务关系,截止2015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为109869.2元,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若继续订货,需提前七日将订单传真给原告,原欠货款可作为铺底货款,新发生货款于货到被告仓库后三十日内付清,否则原告可要求被告付清全部欠款,并按每日五分之五的标准计付所欠货款的违约金,被告谢丽承诺对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再继续订货,也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原欠的货款109869.2元及其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谢丽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上述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货物,拖欠原告货款逾期不付,被告谢丽未履行连带付款的担保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约定连带偿还所欠货款109869.2元及其违约金,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据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986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谢丽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69元,合计2318元,由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97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