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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金斗与朱光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斗,朱光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刘金斗。被告朱光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斗与被告朱光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金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