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颜生荣与叶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生荣,叶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颜生荣,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叶建财,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生荣与被告叶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颜生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生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生荣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