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与崔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3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1年12月3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某、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孙某某,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兴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263.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