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织女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富甲纺织整理厂、钱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22号原告吴江市织女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薛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富甲纺织整理厂。投资人钱志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秋萍,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志红。委托代理人沈秋萍,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织女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富甲纺织整理厂、被告钱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织女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织女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