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润宝复合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润宝复合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明。被告:大连润宝复合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日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宝复合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28元,由原告嘉善倍尔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