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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让执字第693号付钢与崔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钢,崔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693号申请人付钢。被执行人崔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