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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14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08年3月2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09年7月22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禹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麻阳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镇。2014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一同盗窃奶粉,于是聘请孙某某(另案)驾驶奇瑞牌小车从湖南麻阳出发,经贵州进入四川并沿途多次实施奶粉盗窃,同年11月1日到宜宾市南溪区,14时36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以分别吸引孕婴店营业员注意力的方式在南溪文化路东段102号至106号的健康宝贝旗舰店盗窃美赞臣800克2段婴儿奶粉1罐。经鉴定被盗美赞臣奶粉价值人民币130元。14时51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在南溪翠金街口婴有尽有孕婴店以同样的方式盗窃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1罐,惠氏金装900克3段婴儿奶粉1罐。经鉴定被盗惠氏启赋奶粉价值人民币230元,惠氏金装奶粉价值人民币120元。15时6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在西大街十字路���健康宝贝孕婴店盗窃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1罐,惠氏900克婴儿奶粉1罐。经鉴定被盗惠氏启赋奶粉价值人民币230元,惠氏900克婴儿奶粉价值人民币1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汪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一同盗窃奶粉,并聘请孙���某(另案)驾驶奇瑞牌小型汽车从湖南麻阳出发,经贵州进入四川,沿途多次实施奶粉盗窃。2014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窜至宜宾市南溪区到南溪区文化路东段102-106号健康宝贝旗舰店,采用由汪某某、肖某某吸引孕婴店营业员注意力、张某某将奶粉放在裙子内的方式盗窃了该店内的美赞臣800克2段婴儿奶粉1罐。经鉴定,涉案美赞臣800克2段婴儿奶粉价值人民币130元。同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窜至宜宾市南溪区翠金街口婴有尽有孕婴店,采取分别吸引孕婴店营业员注意力、将奶粉放入裙内或裤内的方式盗窃了该店内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1罐、惠氏金装900克3段婴儿奶粉1罐。经鉴定,涉案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价值人民币230元、惠氏金装900克3段奶粉价值人民币120元。同日15时许,被告���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窜至宜宾市南溪区西大街十字路口健康宝贝孕婴店(西大街健康宝贝17分店),采取分别吸引孕婴店营业员注意力、将奶粉放入裙内或裤内的方式盗窃了该店内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1罐,惠氏900克婴儿奶粉1罐。经鉴定,涉案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价值人民币230元、惠氏900克婴儿奶粉价值人民币12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现勘资料,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东段102-106号健康宝贝旗舰店、宜宾市南溪区翠金街口婴有尽有孕婴店、宜宾市南溪区西大街十字路口健康宝贝孕婴店,及现场的概貌情况;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5日上午,有警官到其店里来问最近有没有奶粉被盗,其查看了店内的监控视频,发现在2014年11月1日下午14时许,有一个穿白裙子的女的进入店内,然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时候把奶粉架上的一罐美赞臣800克2段的奶粉偷来放在裙子里面,然后走了。被盗奶粉的售价是185元;(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5日上午,有警官到其店里(南溪健康宝贝旗舰店)来问最近有没有奶粉被盗,其查看了店内的监控视频,发现在2014年11月1日下午14时50分的样子有三个人进入其的店内盗走了两罐奶粉。当天下午,其一个人在翠金街口的婴有尽有孕婴店,然后来了三个人,两女一男,进来后就去看婴儿衣服,其去与其中一个女的介绍衣服,然后另外两个在干什么没注意,之后另外一个女的又过来找其问衣服,开始那个女的就走开了。其后来看了监控发现,开���那个女的和其说话的时候,另外一个女的和男的就去偷奶粉,那个男的把奶粉偷来拿给那个穿裙子的女的,她把奶粉放在裙子里面,之后走过来和其说话,开始和其说话那个女的就直接从奶粉架上拿了一罐奶粉放在她的裙子里面,然后三个人就走了。被盗的两罐奶粉,一罐是惠氏启赋1段奶粉,900g装的,售价是360元,另外一罐是惠氏金装3段奶粉,900g装,售价是165元;(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5日上午,有警官到其位于南溪文化路东段102-106号的健康宝贝旗舰店来问是否有奶粉被盗,其查看了店内的监控视频,发现在2014年11月1日下午14时有一个女的到其店内盗走了一罐美赞臣奶粉,是800g装的,售价是185元。是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穿的是一条白色的裙子,外面好像穿了一个背心;(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1日15时左右,其在西门红绿灯十字路口健康宝贝17分店上班,店里来了3位客人,2男1女,他们进店来偷走了2桶奶粉,其实从店里的监控上看到的,所以到派出所来报案。被盗的奶粉一罐是惠氏900g,价值149元,另外一罐是启赋900g,价值338元。经辨认指出,汪某某是当时盗窃惠氏奶粉的男子;4、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0日,汪某某叫其到湖南省麻阳县帮他开奇瑞牌小轿车,搭乘他和肖某某、张某某从麻阳到麻城,经过贵州进入四川,在四川转了一圈后原路返回,张某某在麻阳下了车,之后三人一起朝安徽合肥方向走,最后在安徽被抓。他们从麻城开始偷奶粉,一路上,边走边偷,一直偷到安徽合肥。其在回去的路上发现他们偷的是奶粉,当时是车坏了,其在检查车的时候看见车后面有5、6罐奶粉,其就问汪某某奶粉是怎么来的,他说是搞的,意思就是偷的。经辨认指出,盗窃奶粉的是肖某某和汪某某;5、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中秋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其在福建打牌认识了张某某,二人因为都输了很多钱,在闲聊的时候,张某某就问其有卖奶粉的渠道没有,其问啥子意思,她说其和她可以一起去卖奶粉的店子里偷奶粉来卖,找点钱。其就说福建不熟,只有去广东那里看有人需要没。之后其到了广州联系了几个老乡,并对他们说起自己是通过外贸渠道来的,奶粉是正宗的,价格要便宜点。之后其回福建与张某某坐火车到了贵州,在贵州铜仁偷了几罐奶粉,呆了4、5天,张某某说这样效率太低了,必须找个人一起干,不是连生活都不够。二人将偷来的奶粉平分后,她回湖南老家,其回福建去等她,并负责再找个人。其回到���建福清,找到同样打牌输了很多钱的肖某某,问她要不要一起偷奶粉找点钱,她起初不愿意,后来其劝了一下她就同意了。然后其跟张某某打电话,她叫去湖南接她。其在广东联系卖奶粉的时候,找了一个司机,叫孙某某,其对他说自己是在外面做奶粉生意的,负责过期奶粉的回收,要全国各地跑,需要一个驾驶员,并与他谈好了工资,每天是170元。之后他就开着其的车子(奇瑞QQ轿车),搭乘其和肖某某到湖南去接张某某。我们是从贵州开始偷的,从贵州又到四川境内,又从四川到贵州,然后回的湖南,其和肖某某、孙某某又到湖北,最后在安徽被抓。其和张某某、肖某某商量好了,因为事情是张某某提出来的,而且她以前干过这个事,比较熟练,偷的肯定比我们多,所以她一个人要分50%的钱,其和肖某某分另外50%,其中其因为要出车子又负责销售,所以要比肖某某略为多一点。然后所有的费用,比如司机的钱,以及在路上的花销是三个人平摊。在偷奶粉的时候,其负责看店子里的服务员,而张某某和肖某某负责偷,偷的方式是她们都穿着裙子,将奶粉筒夹在两腿间偷走。三人一共偷了30多筒奶粉,其分得1000多元。在合肥被抓时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搜出的13筒奶粉是在湖北和安徽偷的,还没有来得及卖。记不清在南溪偷了几家商店的奶粉,大概是3次。其对南溪不熟悉,不知道偷的具体地方。在偷奶粉的时候,其负责看着店里的服务员,张某某、肖某某负责偷奶粉,如果店里的服务员有什么情况,其就给她们发信号,叫她们快走。偷到的奶粉被其卖到广州去了,是在遵义汽车站问到长途司机的电话,然后到高速路口将奶粉交给司机托运到广州的;(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实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汪某某打电话叫其和她们一起偷奶粉,说每天能挣四、伍佰元,开始其没有同意,后来同意了,汪某某就和肖某某还有一个男的司机一起到麻阳接的自己。后来在一家旅馆的时候,其和汪某某、肖某某就商量怎么进行盗窃和盗窃的钱物、产生的开销怎么分配的问题,汪某某说他和肖某某两个分一份,其一个人分一份,其偷得的奶粉都给汪某某,每罐他给其100元钱,然后车费、邮费、住宿费、餐费等由其和汪某某平摊,司机的费用是汪某某给他开工资。之后就往贵州方向去,在贵州的几个县城转了转,但没有得逞,于是汪某某就提出到四川去偷,然后就到了四川,其总共偷到六、七罐奶粉,之后其觉得没有钱赚,就要求回去了,是从四川经贵州回湖南的。每到一个县城就在车上看街上有没有奶粉店,谁看到了就停车下去偷。三人的分���是一起进到一个店,汪某某说其和肖某某是女的,先由二人去找服务员说好,引开注意,他是男的,不容易引起注意就去偷奶粉,偷到后再过来和服务员说话,然后其和肖某某再找机会去拿奶粉。侦查人员向其播放的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在南溪健康宝贝旗舰店的监控视频里出现的人是自己,其在此处偷了一罐奶粉;侦查人员向其播放的2014年11月1日15时许在南溪健康宝贝17分店的监控视频里出现的人是自己、汪某某和肖某某,其在此处偷了一罐奶粉,汪某某偷了一罐,不知道肖某某有没有偷;侦查人员向其播放的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在南溪婴有尽有孕婴店的监控视频里出现的人是自己、汪某某和肖某某,三人在此偷奶粉,有没有得手记不清了。经辨认指出,汪某某和肖某某是与其一起盗窃奶粉的人员,孙某某系开车的司机;(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汪某某和张某某约好一起偷奶粉,然后让孙某某开车带二人到麻阳去接张某某,因为其不会,张某某就教自己,开始的时候汪某某对其说让自己去引开注意,去问价格,还说跟张某某也说过,他们每天给其200元的工资。后来其看汪某某和张某某赚得多,也提出要偷奶粉参与分钱,张某某也给其说让自己去偷,这样每天就不止200元,至少也是2、400元钱,后来其就开始和他们一起偷奶粉。在湖南的时候,他们说不好偷,就没有偷,到了贵州之后就开始偷奶粉了,其提出要分一份后,就是偷来的奶粉赃款张某某一半,剩下的一半其和汪某某平分。我们每开车到一个地方,在车上看到有卖奶粉的店子,然后就把车开到附近,其和汪某某、张某某就下去进店里面。先一个人去引开营业员的注意,然后另外两个人就去拿奶粉,一般他们会���给其看偷什么牌子的奶粉,然后另外两个人偷了之后就去跟营业员说话,换先前说话的那人去偷。偷的时候,女的是从货架上把奶粉拿来放在裙子里面用大腿夹住,男的就把奶粉偷来放在裤裆里面,然后就走了。偷的奶粉有惠氏的,有美赞臣的,都是那种900g一罐的奶粉,这些奶粉有一百多的,有的要贵点。张某某每天多的时候能偷到八罐,其和汪某某一起最多能偷到七罐。偷到的奶粉每次都是积满了两厢就由张某某和汪某某通过快递发出去,每次发两箱,每箱有20罐奶粉。其记得发了两次,一次是三箱,一次是两箱。被抓时在车子里搜出的10多罐奶粉是在安徽偷的。其总共偷了二十罐奶粉,分得3500元钱,是张某某回湖南的头天晚上在旅馆里,其洗澡出来汪某某给其的,是他和张某某先就分好了的。侦查人员向其播放的第一段视频(2014年11月1日15时许南溪健康宝贝17分店的监控视频)里,其第一个进店子去找营业员说话,然后汪某某和张某某进来了,汪某某偷了一罐奶粉放在裤裆里面,之后张某某也去偷了一罐奶粉放在裙子里面;第二段视频(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婴有尽有孕婴店监控视频)里,其和张某某、汪某某在这个店里面偷奶粉,三人一人偷了一罐奶粉,也是放在裤子里面和裙子里面夹住;第三段视频(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南溪健康宝贝旗舰店监控视频),视频上的是张某某,她在偷奶粉,偷了一罐奶粉放在裙子里面夹住走了;第四段视频(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南溪尚宝贝监控视频),视频里是其和汪某某,记不清偷没有。经辨认指出,汪某某系与其一起盗窃奶粉的人员,孙某某系负责开车的人员;6、鉴定意见书,证实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美赞臣800克2段婴儿奶粉价1罐价值130元;惠氏启赋900克1段婴儿奶粉1罐价值230元,2罐共计价值230元;惠氏金装900克3段婴儿奶粉1罐价值120元;惠氏900克婴儿奶粉1罐价值120元。以上价值共计830元;7、光碟10张、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被盗奶粉店的监控视频情况,及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和同案人孙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汪某某车辆进行检查的视频情况;8、嫌疑车辆信息与车主身份信息,证实涉案的车牌号为闽A160**的奇瑞牌小型汽车系汪某某所有;9、被告人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麻阳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肖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机抓获归案;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盗的南溪婴有尽有孕��店、健康宝贝孕婴店17分店、南溪健康宝贝旗舰店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肖某某于2014年11月1日晚入住江安县金鑫旅馆的住宿登记情况;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12、协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3月2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09年7月22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