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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斌与邢日高、严彩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邢日高,严彩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38号原告:吴斌,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日高,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严彩萍,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刑日高、严彩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计4400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广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