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广与岳阳县月田长石粉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陈广。被告岳阳县月田长石粉厂,住所地岳阳县月田镇集镇。法定代表人陈列根,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与被告岳阳县月田长石粉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01元,由原告陈广负担。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