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凤英、王厚本、王立鑫、王善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凤英,王厚本,王立鑫,王善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厚本,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立鑫,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善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