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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跃文与王佩梅、朱邹岚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跃文,王佩梅,朱邹岚,王有献,金华市绿源环保建设厂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跃文。委托代理人:叶苏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佩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邹岚,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南苑新村***幢*单元***室,现住金华市保集半岛***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绿源环保建设厂。负责人:王有献,该厂厂长。上诉人朱跃文为与被上诉人王佩梅、朱邹岚、王有献、金华市绿源环保建设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跃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跃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跃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朱跃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