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峰亮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峰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70号罪犯周峰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3)青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峰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六元四角;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一复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峰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峰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峰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峰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峰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