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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XX与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乔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桃柳沟村。被执行人乔XX,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乔岔滩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乔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XX向申请执行人张XX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2、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执行费4970元。被执行人乔XX至今分文未偿还。现因被执行人乔XX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张XX如发现被执行人乔XX下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在再次立案后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