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与林树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林树民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负责人:郑国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民,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旷怡,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树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预交上诉费,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慕 成代理审判员 刘 建 荣代理审判员 林 修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泽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