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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佑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佑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孙佑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作出(2007)文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佑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佑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佑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佑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51年12月15日出生,年满60周岁,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孙佑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年犯,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佑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