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车宏与王伟、王爱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宏,王伟,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车宏,职员。被执行人王伟,无业。210222197508310414被执行人王爱国,无业。210213197505243918申请执行人车宏与被执行人王伟、王爱国为债权转移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