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白福臣与邢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白福臣,男。被执行人:邢启武,男。申请执行人白福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白福臣与邢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68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启武于2015年6月15日履行22425元,本院于同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福臣22108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白福臣与邢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莒执字第1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