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石庆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彬被执行人石庆学,地址德惠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石庆学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054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庆学应支付申请人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款18720.0元,承担执行费18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石庆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