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正山与被执行人刘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山,刘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山,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焕生,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朱正山与被执行人刘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焕生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均被另案裁定查封,目前正在组织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等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变现成功可以分配或其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