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与陈木阳、蔡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陈木阳,蔡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火车站侧),确认送达地址: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注册号:(分)44XXX6。负责人:李学东。诉讼代理人严树阳,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阳,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2130。被告蔡芳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5622。委托代理人陈木阳,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213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诉被告陈木阳、蔡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木阳和蔡芳芳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共同确认至2015年7月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022.92元。另因两期逾期的应还未还本金191.46元,应还未还利息355.24元;二、本案受理费1189元,财产保全费1039元,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陈木阳、蔡芳芳承担;三、上述项目中的应还未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陈木阳、蔡芳芳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被告陈木阳、蔡芳芳按协议支付欠款,同时对到期贷款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同意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五、原告对被告陈木阳、蔡芳芳提供抵押的位于禅城区XXXXXXX号的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编号:YC[XXXXX)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如被告陈木阳、蔡芳芳再次违约,则原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陈木阳、蔡芳芳共同支付本金和因违约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标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罚息利率在正常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复利。至借款到期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收迟延履行的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劳俊杰麦换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