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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勇权与林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权,林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勇权,农民。被执行人林成建(曾用名林友底、林显光),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勇权与被执行人林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9)天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成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勇权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822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成建刑满释放后至今无职业,无收入,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成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文审判员  陆 军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