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被告王翔,男、汉族,现年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王翔私下调解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